食品代理销售合同
更新于:2022-06-16 11:24:42
食品代理销售合同1
甲方:南京生有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
乙方:
南京生有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是南京梅花鸭有限公司自主经营和创办的现代化管理企业,多年来致力于南京特产真空盐水鸭的研究制做及自主销售、公司产品荣获《中国国际食品博览会金奖》、南京鸭业协会及消费者协会的放心食品证书、在行业里有着很高的美誉度、南京生有土特产销售公司旗下还拥有江苏通润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代理销售协议:
一、 供销条款:
1、代理商须具备的条件:
a. 代理商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
记证等相关文件及一切市场调研报告或市场运作计划。
b. 乙方对甲方品牌有强烈的认知度,认同生有公司的经营理念。
c. 具备一定的市场营销能力和经济实力,有消费品营销、配送和服务的网络(如
便利店、连锁店、商场、超市等)。
2、关于代理费——乙方作为甲方代理商须按不同等级向甲方无条件交年内代理费用:
a.省级(或直辖市)代理商:代理费用为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整) b.地级(或地级市)代理商:代理费用为捌万元整(80000元整)
c.县级(或县级市、区级)代理商:代理费为叁万元整(30000元整)
d.每个省份、地级、县级只有一个代理商,但每个省份可以有多个地级(或低级市)代理商,每个低级有多个县级(或县级市、区级)代理商。
二、供货事项;
1、上表中供货价格为乙方交货地点的到货价。
2、甲方按上表中供货价供货给乙方,如因物价上涨、价格有变动,甲方将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
3、乙方向甲方订货要通过传真确认、确定所需产品的品种、数量、及交货日期并将货款打入甲方帐户内、甲方以收到乙方的货款起三日内发货。
4、在甲方未收到乙方所需货物货款前、不予发货、乙方损失自理、与甲方无关。
5、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甲方负责将产品运抵乙方指定交货地点。
三、甲方职责:
1、 合同期内,甲方承诺不在乙方经销的区域内另立代理商,但乙方违约则甲方不受本款约束。
2、 甲方所提供产品符合GJ卫生标准,产品具备GJ有关部门颁发的卫生检验证明等文件。保质期内出现批量产品自身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3、甲方产品在保质期内不予退货(如在保质期内产品自身出现质量问题除外)、保质期外出现质量问题与甲方无关、乙方自理。
4、甲方同意确定乙方最低销售量如下:试销期三个月,销售额达到 元。前六个月平均每月达到 元,六个月后每月达到 元。合同期内乙方如达不到上述销量,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商资格。
5、返利;乙方年销量达到100万以上,返利0.5%;年销量达到150万以上,返利1 %;年销量达到200万以上,返利1.5%;年销量达到300万以上,返利2%。
6、甲方供给乙方的货物在保质期内、如因非人为出现的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乙方要协助甲方去处理有关事宜。
四、乙方职责:
1、 乙方应符合并遵守甲方代理商应具备的条件。
2、 甲方产品首次进入乙方市场所需的质检、卫检由乙方负责办理。如因乙方没有办质检、卫检而把该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3、 乙方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甲方产品,否则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经销甲方产品以外的同类系列产品。
4、 每次订货:乙方以书面订单连同汇款单传真给甲方,乙方每次订货量不得少于伍仟元,特殊情况协商解决。
5、乙方接到大宗订单(单位团购发放)应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并支付生产定金既总货款的百分之五十、甲方收到定金后组织生产、发货前乙方需将余款付清、甲方收到乙方本批货的余款后、方可按照乙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发货。
五、合同解除:
1、 如乙方未与甲方沟通和得到甲方认可,乙方连续30天不订货视为自动放弃代理权。
2、 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统一市场规划,如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跨出本协议规定的经销区域销售。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甲乙双方若有一方违反本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履约方向违约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4、双方在合作期间、遇到不可抗逆的因素如:企业倒闭或自然灾难、本合同自行终止。
六、其它事项:
1、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可增加合同附件、否则,另一方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章后正式生效,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双方可于期满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是否续约。
甲方:南京生有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 :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传真:
签订日期;
乙方: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传真:
签订日期
食品代理销售合同2
甲方(供应商):
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号码:
组织机构号码:
开户行帐号:
住 所 地:
乙方(零售商):
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号码:
组织机构号码:
开户行帐号:
住 所 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品进货代销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词语定义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当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商品代销:是指零售商接受供应商的委托,代理销售商品并按照所代销商品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向供应商进行结算的交易模式。
2.零售商:指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3.供应商:是指与零售商建立商品代销关系,委托零售商出售商品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4.订货: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零售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原则、流程和方式,要求供应商提供约定代销商品的活动。
二、商品价格
1.商品的价格:
进货价格:甲方以代理价为乙方的进货价格。
售货价格:由乙方参考甲方提供的建议零售价及市场价格自行决定。
三、商品要求
1.代销商品的范围为爱森西雅橄榄油(凡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在有效期限内经营)。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明,同时提交有关商品生产、代理、批发或进口许可等有关附随文件。
3.上述商品价格已经双方确认,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变化导致合同期内商品价格变化,要求价格变动一方应当提前5日通知对方。
4.甲方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与厂址、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它说明等。
5.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甲方提供有关商品质量说明的,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GJ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GJ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四、交货及验收
1.甲方应当将书面订单或口头订单指明的商品,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交付到乙方约定地点。
2.乙方应当妥善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后按照订单对商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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