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靖江“9·11”环境污染案一审宣判

更新于:2018-08-28 11:56:24

记者近日从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最高检、环保部、公安部首次联合挂牌督办的江苏省靖江市原侯河石油化工厂填埋疑似危险废物案即江苏靖江“9·11”环境污染案有了最新进展,8月17日,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2年至3年有期徒刑,其中主犯周汝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被告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副总经理周汝祥明知侯河化工厂没有相关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与其法定代表人唐满华(2014年1月因患鼻咽癌死亡)约定,将生产吡虫啉中产生的残渣补贴销售给侯河化工厂提炼处理,并安排被告人高冬书(原长青公司原环保办副主任)等人协助非法处置上述危废。被告人高苏清(原侯河石油化工厂押运员)明知工厂仅有菊酯残液的处置资质,仍多次押运长青公司生产的危险废物。截止2011年11月,共计转移危废1万余吨。唐满华将不能出售或勾兑的危废残渣、固体危废在工厂内就地填埋。其间,被告人高冬书(长青公司环保部门负责人)明知侯河化工厂没有污泥残渣处理资质,分别于2010年12月和2011年7月份,将两批共计30余吨污泥交由侯河化工厂非法处置。

该案发生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一度成为网络热点。鉴于案件影响重大,2015年12月18日,最高检、环保部、公安部首次采用联合挂牌方式进行督办。泰州市两级检察院主动加强与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

2016年10月7日,根据泰州市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该案移送至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12月21日,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周汝祥、高冬书、高苏清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17年3月28日,本案在高新区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公诉人、审判员及3名被告人、5名律师参加。3月30日,该案在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泰州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公益调查,督促泰州、扬州两地政府、靖江市马桥镇原侯河石油化工厂危险废物清理处置及环境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江苏长青农化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多次协商,2016年6月15日,达成赔偿意向1.9亿元并草拟了环境修复协议。起诉前,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已到位1.2亿元。

起诉后,检察机关监督违法企业将剩余的7000万元全部支付到位,被告人周汝祥也已赔偿被害人损失。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2017年5月16日,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对扬州、江都、泰州、靖江四地的环保部门发出发出加强对辖区内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企业日常巡查等4条检察建议。

目前,该工业遗留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各项修复工作已全面完成。监测评估结果表明,厂区周边农作物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所有监测点水质保持基本稳定,涉危场地对周边敏感目标未产生环境风险,周边地区生产生活正常。

江苏靖江“9·11”环境污染案一审宣判》阅读地址:http://haoshilao.com/2018/0828/139364.htm

上一篇 茂名石化发扬“比学赶帮超,事争第一”精神 下一篇 英镑下行趋势恐还未完结?